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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后责备“老伴”分家不公 索要家产被驳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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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3-6-15 22:33:2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离婚后责备“老伴”分家不公索要家产被驳回?下面跟上海合同律师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:
  因前夫多给了儿女200余万财产,44岁张女士离婚后反悔,将87岁的前夫贺医生诉至法院,要求返还财产112万余元。近日,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“多分”家产是贺医生个人财产,驳回张女士诉求。
  被告贺医生为某中医院干部,退休后开办了以个人名字命名的中医诊所。1940年,贺医生与第一任妻子牛女士结婚,共育有7个子女。1997年牛女士去世,2002年,76岁的贺医生与33岁的原告张女士结婚,两人于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。
  贺医生与第一任妻子婚姻期间共有的房屋、收藏字画、存款共计价值943万元,属于牛女士的遗产为471.5万元。2009年,在张女士的参与协商下,贺医生与7子女就牛女士遗产签订了非常详细的分割协议书。协议中讲明,牛女士遗产7子女每人应得60万元,贺医生应得77万元,但在08年分家时,7子女已实际分得620万家产,超出牛女士遗产225.5万元。协议中称,“超付部分为贺医生与个人财产和其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。”因此,张女士就超出的这225.5万元提起诉讼,认为这部分财产系她与贺医生共同财产,却被作为第一任妻子遗产分割,侵占了她的财产,要求贺医生返还一半,支付112.75万元。贺医生答辩称,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,分割的也是与第一任妻子拆迁房屋所得的款项,与张女士无关。
  法院认为,经庭上举证证明贺医生超付子女部分为其与牛某的共同财产,与原告张女士无直接关系。且对于分割协议书,张女士知情并未表示任何异议,可以视为原、被告的共同意思表示。夫妻共同财产经双方协议已处分部分,所有权已发生转移,在双方离婚后无权再提出分割要求。最终,法院驳回张女士诉讼请求。
  一审判决后,原告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尚未做出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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